亲子鉴定专家:拿“合同”当说辞很不应当
近日,一位刘姓消费者向记者反映,铁路部门又出现霸王条款,自己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当记者向12306反映这一问题,并提出能否向铁路总公司提出合理建议时,工作人员再三强调这是规定,不能帮忙代转。这究竟是固执,还是长期老大地位养成的霸道?(6月4日新华网)
消费者实名购票,形成了合同关系。火车票出现丢失的意外情况,我们也常碰到过,明眼人都知道,不通退票是个“霸王条款”。但却找不到法学的依据,相反铁路部门却有了相关排挤消费者权力的规定。只是能“哑巴亏”。
其实,合同应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的。工作人员称是个人原因,丢失造成,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对此并不赞同,这种说辞只能是排挤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并没有上车,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合同也就没有发生实际效力。铁路部门就应当给其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铁路部门不给其办理退票改签,算不算上一种不正当得利?这需要法学专家来解答,不过笔者认为,合同既然没履行,就应当算是吧。全国因丢失火车票而不能办理退票手续的人数虽没有官方的统计,但应当也不在少数,不当得利的金额也应当会相当的大吧。
因此,真正要拿合同说事,就应当摆着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不然群众应当是不会满意这样的服务。就应当考虑他们的感受啊,换位思考,假如铁路员工遭遇了类似的霸王条款,你们会怎么想呢?大家的心里都应当是一样的,嘴上不说,心里一肚子的憋屈。
现行全国上下都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铁路部门不妨把这件事当作改革契机,倾听群众的心声。在农民伯伯心里自古有个习俗,“别拿“合同”说事,说合同,伤感情。而应从理性角度出发,多换位思考,讲明道理,下个台阶,畅通与民众的对话,这些看是小事,其实也是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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