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关于婚生推定的否认
[摘要]婚生推定不能保证孩子真正具有夫之血统,为了弥补婚生推定制度的缺陷,有必要建立婚生推定的否认制度,一方面肯定了其母制度的存在价值,承...
婚生推定不能保证孩子真正具有夫之血统,为了弥补婚生推定制度的缺陷,有必要建立婚生推定的否认制度,一方面肯定了其母制度的存在价值,承认了婚生子女的衡量标准;另一方面,解决了在少数情况下,由于对婚生子女生父的错误认定而产生的问题。
婚生否定的构成要件:(1)对象。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对于婚生否认推定原则以及为何否认之诉对象仅限于婚生子女。(2)主体。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
对此,各国(地区)法律因婚生推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国家只允许丈夫有否认权,如日本;有的国家(地区)允许丈夫和妻子提起否认之诉,如我国台湾和法国;有的允许丈夫、妻子、子女均享有否认权,如意大利和德国。我国澳门地区则更是扩大了提起否认之诉权利人的范围。我国立法对提起婚生推定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诉讼时效诉权消灭原因的规定,必须理性全面考虑到亲子关系的特点和我国的具体情况而做出适当的规定。 否认婚生子女诉权的消灭:为了实现婚生否认制度原有的价值,维护现有的亲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有必要在制度上为权利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条件。此外,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使原本可以实现的权利难以行使。对于这种情况也需要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1)按时效消灭 。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此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在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没有时效限制或者限制过宽,则无助于现有家庭关系的稳定,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极为不利。因此,各国法律对时效期限都有长短不一的规定,参照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并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及子女的成长发展状况,可将此期限规定为8年,即夫在知悉其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其他如第三人在妻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等足以令其对子女是否是其亲生产生怀疑的事实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无能力和条件提起诉讼的,从条件和能力具备的时间起算。超过出生后8年,诉权自动失效。(2)子女出生后死亡为该婚生子女否认权消灭的原因。从保护子女利益考虑,采绝对消灭为好,即子女出生后死亡的,任何人不得提起否认之诉。理由在于,有权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只有子女的父母和其本人。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子女8岁前,其父母才可能具有诉权。子女8岁后死亡的,自然无人有权提起诉讼,也就谈不上否认权的消灭。所以,只可能将时间限定在子女8岁以前,讨论所谓否认权的消灭才有意义。那么,子女8岁以前夭折,其父或其母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他们的诉权是否应该因子女的死亡而消灭呢?由于否认诉权的存在主要是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即使允许否认其婚生身份,对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多大变化。况且,按照人们的普遍心理,在子女已死亡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提起此种诉讼。因此,子女死亡,绝对消灭否认诉权是可行的。
总之,精确界定婚生子女的概念,使其具有清晰内涵和明确的外延,以此为基石,构建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既可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又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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